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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游体育官网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发布日期:2023-02-26 浏览次数:

  KU游体育官网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和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业务的投资、建设、运营。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的第一年,我国新能源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持续推动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出台了多项行业政策。

  2020年习总提出“双碳”目标后,国家积极推进双碳“1+N”政策体系建设,加强行业顶层设计。2021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路线年前实现碳中和进行系统谋划,作出总体部署。《意见》的主要目标中提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碳达峰十大行动”,其中,明确要坚持安全降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要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可以预见,在政策引领下,“十四五”我国新能源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

  2021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提出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的发展目标,后续该比重将逐年提高,确保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左右。同时,该通知中也着眼长远,建立了促进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国家不再下达各省(区、市)的年度建设规模和指标,而是根据“十四五”规划目标,制定发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目标,引导各地据此安排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进跨省跨区风光电交易。

  二是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00万千瓦。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三是建立保障性并网竞争性配置机制。根据消纳责任权重测算确定的保障性并网规模有限,哪些项目能够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需要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明确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2021年上述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展消纳的市场规则与机制。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是通知中提出的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改革探索的七项任务之一。具体包括鼓励新能源项目与电网企业、用户、售电公司通过签订长周期(如20年及以上)差价合约参与电力市场;引导新能源项目10%的预计当期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竞争上网,市场化交易部分可不计入全生命周期保障收购小时数;尽快研究建立绿色电力交易市场,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等措施。2021年9月,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后,我国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正式启动交易,后续,国家也将继续出台相关政策,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

  “十三五”时期,我国建立了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在全国设定能耗强度降低、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严格进行考核。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双碳目标实现,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提出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情况,对超额完成激励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区,超出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五年规划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针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因补贴发放滞后等原因引起的现金流紧张问题,今年2月,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措施包括: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可申请补贴确权。为缓解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压力,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金额、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主动转为平价项目的优先发放补贴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

  2021年6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拟在全国组织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我国建筑屋顶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项目申报试点县(市、区)要具备丰富的屋顶资源、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9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全国共有676个整县(市、区)列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信息,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中,分布式光伏新增2928万千瓦,约占全部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55%,历史上首次超过集中式电站,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全国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县累计备案容量4623万千瓦,累计并网容量1778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开发效果显著。

  2021年,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再上新台阶,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突破10亿千瓦,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均突破3亿千瓦,海上风电装机跃居世界第一,发电量稳步增长,可再生能源持续保持高利用率水平。2021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1.34亿千瓦,占全国新增发电装机的76.1%。其中,水电新增2349万千瓦、风电新增4757万千瓦、光伏发电新增5488万千瓦、生物质发电新增808万千瓦。截至2021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0.63亿千瓦,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44.8%。其中,水电装机3.91亿千瓦、风电装机3.28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0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3798万千瓦。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48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9.8%。其中,水电13401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1%;风电65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5%;光伏发电325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1%;生物质发电16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3.6%。

  2021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装机4757万千瓦,其中陆上风电新增装机3067万千瓦、海上风电新增装机1690万千瓦。到2021年底,全国风电累计装机3.28亿千瓦,其中陆上风电累计装机3.02亿千瓦、海上风电累计装机2639万千瓦。2021年,全国风电发电量65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5%;利用小时数2246小时;全国风电平均利用率96.9%,同比提升0.4个百分点;

  2021年,全国光伏新增装机5488万千瓦,为历年以来年投产最多,其中,光伏电站256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2928万千瓦。到2021年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3.06亿千瓦。2021年,全国光伏发电量325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1%;利用小时数1163小时,同比增加3小时;全国光伏发电利用率98%,与上年基本持平。

  2021年,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808万千瓦,累计装机达3798万千瓦,生物质发电量1637亿千瓦时。累计装机排名前五位的省份是山东、广东、浙江、江苏和安徽,分别为395.6万千瓦、376.6万千瓦、291.7万千瓦、288.0万千瓦和239.1万千瓦。

  截至2021年底,江苏省发电装机容量15420.45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容量2234.33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4.49%;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1915.95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2.42%;垃圾发电装机容量190.97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24%;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88.25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0.57%。

  2021年,江苏省新增发电能力1354.90万千瓦,其中风电新增688.56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新增232.69万千瓦;垃圾发电新增40.7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新增8.13万千瓦。

  2021年,江苏省发电量5867.26亿千瓦时,其中新能源发电量742.67亿千瓦时,占全省发电量的12.66%。在新能源发电量中,风电发电量415.6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1.50%;太阳能发电量195.3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08%;垃圾发电量99.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33%;生物质发电量32.32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3.36%。

  报告期末,公司控股风电装机容量占江苏省风电装机的6.00%,生物质装机容量占江苏省生物质装机的13.03%,省内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占江苏省太阳能发电装机的0.47%。

  (以上全国行业数据来源于:国家能源局2022年一季度网上新闻发布会;江苏省行业数据来源于: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2021年1-12月份新能源行业数据统计分析》。)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目前主要包括风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和光伏发电三个板块。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装机容量155万千瓦,权益装机容量131万千瓦,其中,风电项目权益装机容量114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权益装机容量7万千瓦,生物质发电项目权益装机容量10万千瓦。

  公司主要通过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等流程,将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进行开发并转换为电力后销售,取得收入。另外,公司部分生物质项目为热电联产项目,除发电外,同时向当地其他生产企业销售蒸汽和热水。

  公司新能源项目投资运营主要包括三个阶段:项目开发阶段,由公司或下属项目公司负责特定区域的项目开发,项目考察评估后立项,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项目投资申请,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设阶段,公司按采购招标程序组织设备和工程施工的采购和招标,工程建设完成、验收调试合格后,项目并网运行;项目运营阶段,由下属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公司对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并对各下属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考核。

  影响公司业绩的主要驱动因素包括装机容量、风力资源和光照资源、上网电价、资金成本、生物质燃料成本等。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1年,公司控股新能源发电项目累计上网电量30.7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81%;全年营业收入18.57亿元,同比增长20.04%;营业成本9.45亿元,同比增长1.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7亿元,同比增99.59%;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63亿元,同比减少5.9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58.04亿元,较年初增加40.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6.62亿元,较年初增加21.69%。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4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会监事7人,实际参会监事7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前身为江苏苏亚审计事务所(原隶属于江苏省审计厅),创立于1996年5月。1999年10月改制为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7月,经江苏省财政厅批准重组设立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2日,经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苏亚金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A座14-16层,首席合伙人为詹从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苏亚金诚共有合伙人46人,注册会计师33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04人。

  苏亚金诚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年度)的收入总额为36,376.5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996.83万元,证券业务收入8,039.12万元。

  苏亚金诚2021年度共有审计业务客户45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32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7,016.99万元,涉及行业包括且不限于批发和零售业一一批发业,制造业一一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一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一一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制造业一一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苏亚金诚采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苏亚金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项目合伙人:陈玉生,199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1998年开始在苏亚金诚执业,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在事务所外兼职,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10家,挂牌公司6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桐,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1年开始在苏亚金诚执业,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在事务所外兼职,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1家,挂牌公司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宜峻,200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1996年开始在苏亚金诚执业,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在事务所外兼职,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16家,挂牌公司4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6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2万元;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6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2万元。2022年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金额,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苏亚金诚的实际工作情况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最终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地了解和审查,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因此,我们同意将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实际工作情况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最终确定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了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滨海”)4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大唐滨海4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及公司新增发行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股份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大唐滨海资产交割过渡期专项审计,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与国信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利润、净资产的增加由公司享有,大唐滨海如在过渡期间发生亏损或损失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国信集团按照于本次交易中对应出售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根据公司与国信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间。为专项审计的可实现性考虑,交割日在当月15日(含本日)以前的,交割日应确定为前一月月末日;实际交割日在当月15日(不含本日)之后的,交割日应确定为当月月末日。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工商登记日为2021年11月15日,因此,本次交易过渡期间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唐滨海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专项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22)00609号)。

  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本次过渡期间,大唐滨海实现净利润338,597,988.60元,未发生亏损,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国信集团无需现金补足,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实现的收益由公司享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8,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2,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70,563,000.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436,999.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8)0004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53,654,449.48元,累计收到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净额人民币13,336,949.98元,累计收到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收益19,316,942.09元。

  注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包括暂未转入专户的专用结算账户结息及公司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存的手续费余额。

  注3:利息收入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公司收到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集资金借款利息。

  注5:本期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包括国信灌云100MW陆上风电场项目尚未支付的尾款、质保金、现金管理收益、利息收入以及公司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存的手续费余额。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018年7月,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风电”)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分别联合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购买需要,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3日披露的编号为临2018-039、2019-001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上述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未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的下属支行。)

  2018年1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国信灌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748.24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灌云风电累计提供借款人民币49,000万元。

  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251.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出具了“天衡专字(2018)01309号”鉴证报告。该项置换工作已于2018年完成。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满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有效使用期限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2021年2月7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8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3.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授权到期后12个月内(即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2.7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单个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资金额度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授权到期后12个月内(即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注1: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049、2021-001、2021-019、2021-038、2021-046、2021-054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注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049、2021-001、2021-020、2021-039、2021-046、2021-054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存放于工行长江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534)的募集资金净额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相关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工行长江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534)存款余额(系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912,295.97元全部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并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工行长江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2021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募集资金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2021年8月23日,该议案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3,333.33万元(包括尚需支付的质保金和合同尾款、现金管理收益、利息收入等金额)全部转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及理财专户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成。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灌云风电与保荐机构、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江苏新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1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两家保荐机构均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募集资金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江苏新能董事会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有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注2:自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调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情况。

  注5:2021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上网电量2.65亿千瓦时,实现营业收入14,029.20万元,实现净利润7,582.27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投资者可在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前将关注的问题提前发送至公司邮箱(),或者于2022年4月15日(星期五)至4月21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进行提问,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本公告披露的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使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分红等情况,公司将于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30-17:00以视频播放结合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2021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长徐国群先生,董事、总经理陈力先生,独立董事蔡建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军先生,财务总监张颖女士,证券事务代表仲亚琼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调整)。

  1、投资者可于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30-17:00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日(星期四)前将关注的问题提前发送至公司邮箱(),或者于2022年4月15日(星期五)至4月21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进行提问,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4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期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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